甲方出让方:梁国钰(身份证号:640382199006015213)与乙方受让方:冯卫珍(身份证号:642103197004085222)于2025年6月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2年2月26日,乙方(账号1428540100015)将19万元转给甲方(1503699500015),乙方通过甲方账户将19万元和1万元现金出借给张桂梅并以甲方的名义将张桂梅、杨蕾和宁夏华冠皓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后经执行异议之诉,又做出(2024)宁0104民初17306号民事判决书,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事项,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5627号及(2024)宁0104民初17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向张桂梅、杨蕾和宁夏华冠皓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该判决中所确定的所有权利;甲方不得再向张桂梅和宁夏华冠皓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任何债权。
二、甲方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5627号及(2024)宁0104民初17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后,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抵消。
三、甲方在转让该债权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处分的权利,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四、乙方承诺有权受让本协议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现以登电子公告的方式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告知,即日起张桂梅、杨蕾和宁夏华冠皓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
甲方出让方:梁国钰
乙方受让方:冯卫珍
日期: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