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石明芬:本院受理原告林秋英与被告石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石明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秋英借款199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19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4%标准计付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林秋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元、公告费400元,由石明芬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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