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 0104民初 1665 号

吴肖: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天宝兴农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5)宁0104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被告吴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天宝兴农农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元,违约金1400元,合计84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30元,由被告吴肖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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