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惠平(内蒙古博汇辰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实际经营的内蒙古博汇辰光有限公司拖欠郝岗等14人工资461172元一案。现依法向法定代表人赵惠平送达鄂人社监先告字[2025]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壹万玖仟元(¥19000.00),要求赵惠平3日内支付工资。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赵惠平(内蒙古博汇辰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实际经营的内蒙古博汇辰光有限公司拖欠郝岗等14人工资461172元一案。现依法向法定代表人赵惠平送达鄂人社监先告字[2025]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壹万玖仟元(¥19000.00),要求赵惠平3日内支付工资。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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