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汇辰光有限公司:你实际承包经营的金蓝石料厂项目拖欠康巧霞1人工资贰万肆仟圆(¥24000.00)一案。现依法向法定代表人赵惠平送达鄂人社监[2025]催字第16号《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内蒙古博汇辰光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工资。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蒙古博汇辰光有限公司:你实际承包经营的金蓝石料厂项目拖欠康巧霞1人工资贰万肆仟圆(¥24000.00)一案。现依法向法定代表人赵惠平送达鄂人社监[2025]催字第16号《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内蒙古博汇辰光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工资。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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