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72民特358号
申请人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25年3月29日,申请人所有和经营的“宁远北仑”轮与舟山弘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江海直达66”轮在浙江宁波北仑洋小猫岛附近海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江海直达66”轮及其所载货物沉没,船上13名落水人员全部被救起,但部分人员无生命体征,部分人员送医救治;“宁远北仑”轮的球鼻艏受损。“宁远北仑”轮的船舶识别号为CN20247800936,船籍港为宁波,总吨数为11736总吨,系航行于国内沿海港口之间的集装箱船。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就前述碰撞事故产生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申请设立数额为1021706特别提款权及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同时,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则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申请人的保险人,也有权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法治日报》连续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曾少坤,联系电话:0574-89285151,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