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新有、李涛: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2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0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