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天行九歌纺织有限公司,黄海涛,刘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国平与被告如东天行九歌纺织有限公司,黄海涛,刘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623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如东天行九歌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国平货款459375元及自2024年7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海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国平对被告刘凤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0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12110元,由被告如东天行九歌纺织有限公司、黄海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执行依据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进入执行阶段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