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江:本院受理原告梁萍与被告蔡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苏061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 判决书判令如下:被告蔡明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萍借款本金38647元及利息(以36007 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64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蔡明江负担。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766元,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胜诉退费;被告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案件受理费766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