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天海:本院受理原告杨英明与被告伍天海、王仕强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1803民初122号,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伍天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英明支付周转款271400元及利息(自2025年1月7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英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382元、申请费1880元,合共7262元(原告杨英明已预交),由被告伍天海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