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芯易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黄秋琴:本院受理(2025)粤1802民初754号原告广东泰亚达光电有限公司与台山市芯易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黄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山市芯易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泰亚达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5,90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5年1月9日起以325,906.6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黄秋琴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49.53元,合计8,338.53元,由被告台山市芯易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黄秋琴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8,338.53元由本院退回。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338.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判决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