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标:本院受理(2025)粤1802民初2559号原告许波与陈家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波支付劳务款1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日为12,500元,从2024年12月3日起以13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家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波支付律师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被告陈家标负担。原告预交的3,5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5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判决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