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王青菊、张光珍、黄陆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渝0115民初7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陆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借款本金198543.78元及截止2022年4月19日的利息19538.45元、罚息3624.97元;二、被告黄陆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从2022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被告未偿还利息为基数,2024年10月24日之前均按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4.5基点再上浮50%计算,从2024年10月25日起均按五年期LPR减30基点再上浮50%计算);三、被告黄陆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律师费7942元;四、被告王青菊、张光珍在继承王顺峰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对登记于王顺峰和黄陆萍名下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金山街19号5-2号房屋(房权证号:206房地证2012字第0554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4.7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陆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