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洪浩洋(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91014451X):本院受理(2025)渝0101民初307号原告赵晓鸣与被告洪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如下:被告洪浩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晓鸣借款97100.2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97100.24元为计算基数,自2024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433元,由被告洪浩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不来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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