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海月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凌诉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渝0108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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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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