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东方:本院受理原告史维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21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东方向原告史维忠返还借款10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9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4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随上述指定期限一并给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大连市中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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