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全德:本院受理的(2025)川1302民初819号原告杨勇诉被告何俊及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俊、何全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勇支付租赁费8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俊、何全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勇支付保全费87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被告何俊、何全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