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423民初443号之一邓新文:原告彭东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详,无法联络,故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42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新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彭东芳借款本金7000元;二、驳回原告彭东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邓新文负担(原告彭东芳已预交,由被告邓新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50元给原告彭东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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