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执恢1123号之
魏斌、孙阿利、魏岩、杨桂丽、黎彧贤、范一凡、沈涛: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斌、孙阿利、魏岩、杨桂丽、黎彧贤、范一凡、沈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黎彧贤、范一凡名下共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宝丰苑三期38号住宅楼2单元101室【产权证号:宁(2017)兴庆区不动产证明第 0087154号】房屋;被执行人魏斌名下位于中宁县城丰安北街天仁建材市场5#商业楼1-2层07室、08 室、09 室、10室【产权证号:宁(2017)中宁县不动产权第0003993号、第0003997号、第0003995号、第0003996号】房屋以清偿债务。因你们拒绝到庭,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腾房公告,并通知你们于2025年7月14日上午 10 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并于2025年8月14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网络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