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艳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李艳华、宁夏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5)宁0104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李艳华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李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318121.78元、利息73356.38元、罚息41261.21元(计算至2023年7月18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7月 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李艳华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贺兰县富兴北街以东月湖荣庭Z-8号楼2单元701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艳华负担。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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