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鹏举: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天保与被告李鹏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0104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鹏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孙天保货款60860元,并以608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共享法庭41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区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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