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82民初998号
胡柏印:本院受理原告罗自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88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胡柏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自成返还货款6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柏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