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惠荣:本院受理原告梁玉莹诉被告陈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80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陈惠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玉莹清偿借款300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二、原告梁玉莹对被告陈惠荣名下坐落在清远市清城城北二路金穗新村E幢30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0211825,不动产权单元号:441802002005GB00066F00010064),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惠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玉莹支付律师费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8元,由被告陈惠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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