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23民初392号

段宜虎:本院受理陶玉友与段宜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82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段宜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陶玉友劳务费26000元,并支付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段宜虎负担。原告陶玉友已预交6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原告陶玉友650元。被告段宜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0元,拒不交纳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段宜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陶玉友。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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