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彦卯、陶锦成、清远市盛佳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粤1802民初6613号河南龙达面业有限公司与贾彦卯、陶锦成、清远市盛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清远市盛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河南龙达面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397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11月8日起,按照LPR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河南龙达面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0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清远市盛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1040元以及公告费250元,共计11290元,由被告清远市盛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河南龙达面业有限公司径付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