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立平:本院受理(2025)粤1802民初6234号原告清远市首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唐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立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市首宏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契税19,406.7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24年5月9日起以19,406.7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判决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