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春眉:本院受理(2025)粤1802民初6247号原告清远市首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春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春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市首宏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契税20,939.17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24年1月11日起以20,939.17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判决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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