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刚、南通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约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伟、王金银、徐维地、刘帅:本院受理的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刚、南通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约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伟、王金银、徐维地、刘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2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通明祥物流有限公司、张明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31049.6元;二、被告南通明祥物流有限公司、张明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31049.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标准计算自202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在被告南通明祥物流有限公司、张明刚的上述给付义务范围内,以被告对车牌号为苏F80757(车架号:LZGJLGV45LB031553)、苏F87767(车架号:LZGJLGV43LB031597)、苏F81227(车架号:LZGJLGV47LB031683)、苏F80227(车架号:LZGJLGV43LB031552)、苏F85277(车架号:LZGJLGV45LB032072)的设定的抵押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上海约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伟、王金银、徐维地、刘帅对南通明祥物流有限公司、张明刚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4元,公告费720元,由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42元,被告南通明祥物流有限公司、张明刚、上海约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伟、王金银、徐维地、刘帅共同负担703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如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