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南通宣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唐宇峰、王婷婷:本院受理的原告唐蕴华与被告南通宣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宇峰、王婷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23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通宣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至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唐蕴华作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二、驳回原告唐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南通宣能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如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东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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