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淑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诉被告马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黑050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马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贷款本金23966.80元、利息1972.35元、罚息7915.2元,共计33854.35元(利息及罚息计算截止日期至2024年9月4日);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的计算标准,支付自2024年9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450元,由马淑杰负担。案件受理费646元,由马淑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