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公易:本院受理王伟与陈公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黑0604民初7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伟与陈公易于2022年2月13日签订《买卖协议》中关于1000箱洗衣液部分于2023年8月7日解除;二、陈公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王伟货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9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