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

程东兰:本院受理曹乃林与程东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黑0604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程东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曹乃林劳务费2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2024年8月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曹乃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9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