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公告

葛世华:本院受理王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6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应诉等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葛世华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366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86元,由申请人王磊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河北省枣强县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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