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685民初15号 赵卫锋:本院受理原告俞宇生诉被告赵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85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卫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俞宇生借款14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2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62元,由被告赵卫锋负担【限被告赵卫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江苏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银行账号:4301010938214715618),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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