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恒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苏0411民初776号原告常州茂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恒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在答辩状和举证的期届满后定于2025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常州恒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苏0411民初776号原告常州茂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恒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在答辩状和举证的期届满后定于2025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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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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