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凌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徐伟与被告黄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凌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伟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5年3月4日起以2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3元,由徐伟负担50元、黄凌云负担528.3元;公告费400元,由黄凌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