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淑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惠安县张坂镇玉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明伟、陈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1民初890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办公区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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