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鲸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焱瑶与被告福建省鲸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福建省鲸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焱瑶退还代理服务费41760元;二、驳回张焱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 元,由张焱瑶负担308元,福建省鲸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