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海泉、董怀臣、高习武、杨爱、吴美佳:本院受理原告南通众望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望公司)与被告仲海泉、董怀臣、高习武、杨爱、吴美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685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如下:一、被告仲海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众望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299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999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南通众望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023元,由被告仲海泉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江苏法院,银行账号:4301010938224720934,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并注明本案案号)。公告费520元,由被告仲海泉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