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辽0211民初7975号
翟玉双: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易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财、翟玉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3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如无法进行现场庭审,会进行互联网庭审),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11,745.2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2,0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