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202民初2294号

梁森: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物业费8200.5元、违约金1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6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