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海龙:本院受理刘凤臣与徐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黑0604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徐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刘凤臣车辆维修费215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200元(已由刘凤臣预交),均由徐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6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