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正茂(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群益巷45号2栋201室):本院受理原告马德桂诉被告刘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236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正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德桂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4%计付利息至该借款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德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4元,由被告刘正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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