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南山中路201号附2号1单元4-2胡炀(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10166164):原告王元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渝015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被告胡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元珍借款本金8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025元,由被告胡炀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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