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育召(公民身份号512221196510226272):原告张萍与被告罗育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罗育召公告送达(2025)渝0101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决书要点:被告罗育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萍货款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罗育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