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81民初2831号

姚秋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5)粤1881民初283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书内容如下:限被告姚秋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人民币23587元。本案受理费194.84元,由被告姚秋海负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94.84元,原告同意由被告姚秋海径付案件受理费,无须人民法院向其退还。被告姚秋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案件受理费194.84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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