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82民初932号

连州市广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登京: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冲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连州市广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登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连州市广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已停止营业,现经营地址不明,且被告连州市广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海平以及被告刘登京均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882民初9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本案按原告广东冲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2.本案受理费544元,由原告广东冲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冲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受理费1088元,本院予以退回54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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