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82民初410号

张艳群:原告夏远强诉被告张艳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而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的(2025)粤188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5)粤188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艳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办证费用4500元给原告夏远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艳群负担47元,原告夏远强负担3元。原告夏远强已预交50元,因原告同意被告径向其补偿与案件受理费相同金额的费用,无须人民法院向其退还,被告张艳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47元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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