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杰行:本院受理原告朱文基诉被告柳杰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803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柳杰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文基支付货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柳杰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