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兴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志刚与被告江西鑫兴物流有限公司、徐礼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802民初15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徐礼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范志刚赔偿停运损失1549.73元;二、驳回原告范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礼平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并同意本院无须退回,由被告徐礼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